《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6.27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六年六 月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 布。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分 別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 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保障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獲與專任教師 同等待遇,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之法規名稱及條(款)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二 ) 二、增訂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