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近年極端氣候影響,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各機關(單位)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熱危害預防一案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7-03 10:33:29
點閱:34
| 一、 |
依據保訓會115年6月24日公護字第1159060112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按安衛辦法第9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略以,各機關對防止熱、高溫、低溫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職務。復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第27點規定略以,人員於戶外執行職務,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 |
| 三、 |
因應盛夏將至、各地氣溫逐漸升高,為避免公務人員於戶外執行勤務、巡檢或特定職務時罹患熱疾病之可能,請各機關(單位)依前開規定,並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之「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等規範,針對於戶外執行相關職務之人員,視天候狀況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包含下列重點: |
| (一) |
適度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例如設置適當之遮陽裝置,臨時性作業可架設簡易之遮陽網、遮陽棚(傘),或運用風扇、灑水、水霧或類似裝置降低環境及戶外人員暴露溫度。 |
| (二) |
提供陰涼休息場所及適當之飲料:例如於作業場所或鄰近之適當位置,設置具備空調、風扇或遮陽裝置之休息空間,並裝置飲水設備或提供適當之飲料,如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質飲料;必要時,可準備食鹽,以供人員適度補充水分及電解質。 |
| (三) |
適度調整作業時間:例如人員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作業環境接近無風狀態時,建議增加休息時間或頻率;亦可調整作業時段,避開高氣溫時段,將作業移至清晨或傍晚等進行;當戶外溫度已達發生熱危害之虞時(如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應就人員工作時間、工作方式予以適當調整。 |
| (四) |
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並留意人員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例如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巡視,確認各項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並提醒人員留意水分及鹽分攝取,隨時掌握人員健康狀況。發現人員有身體不適或疑似產生相關熱疾病症狀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協助;必要時,應即安排就醫。 |
| (五) |
實施健康管理、適當安排工作及採取人員熱適應相關措施:例如於實際作業開始前,針對人員進行個人體適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適當安排工作;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新進人員,採漸進式逐步增加熱環境下之工作時間。 |
| (六) |
實施人員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並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例如針對現場主管及作業人員定期實施有關熱疾病類型、預防措施、緊急情況應變演練及職業災害案例等危害預防教育訓練;事前掌握鄰近醫院或診所之位置與聯絡方式,並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急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