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3-11 16:16:03 點閱:257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國小之在校學生(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二、且其父或母一方現在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三、且在學期間學業成績優良(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國小在甲等以上)、品德優良,無懲處紀錄者。
每學年國中150名、國小300名。各校可就符合獎助對象與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每年度在申請期限內協助提出推薦申請。各校推薦名額以1~3名為限。
一、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有效證明文件者。
二、失親(雙親;父或母亡故)、隔代教養(含親屬代養)、身心障礙(雙親;父或母)、單親(父母離異)持有戶籍謄本及有效證明文件者。
三、家庭變故(父母因故無法履行扶養責任或家庭遭受特殊變故),持有導師書面推薦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者。
評比項目分為經濟弱勢及其他弱勢兩項,其詳細內容及配分如下:
1.經濟弱勢:包括低收入戶6分、中低收入戶4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3分。
2.其他弱勢:包括失親(雙親亡故6分;父或母亡故3分)、隔代教養5分、身心障礙(學生本人身障4分;雙親身障3分;父或母身障2分)、父母離異單親2分、家庭變故8~2分(依變故狀況給分)。
應檢附申請表、申請條件相關證明文件、學業成績單、品德評語、戶籍謄本、在校無記過處分紀錄等資料影本及申請表(影本請學校審核後加蓋與正本相符核章)。
本校符合身份欲申請此獎學金之學生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於113年3月25日前送至輔導室進行校內初選,文件不齊全者不列入初審,請看清楚相關規定,表格請自行下載使用或至輔導組領取。